教育惩戒权需要“黑白清单”
近日,山东青岛市政府发布地方性规章《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其中提到“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据了解,这是全国或地方教育性法规中,首次提出“惩戒”的概念。(2月21日《新京报》)
在中国传统的教育模式中,惩戒是重要的工具,是教育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鲁迅先生在《从百草园到三味书屋》一文中就提到了私塾先生的教育惩戒——他有一条戒尺,但是不常用,也有罚跪的规则,但也不常用,普通总不过瞪几眼,大声道:——“读书!”。现在,《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都明文禁止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教育惩戒权已经渐行渐远,但社会各界对教育惩戒的利弊以及教育惩戒权的存废一直存有不小的争议。
可以说,教育惩戒权是个敏感的话题,很容易招来质疑,青岛市政府能够顶着压力,在规章中赋予中小学校教育惩戒权,展现出了教育改革探索的勇气。笔者支持这种改革,学校或老师的教育惩戒权有存在的必要性,实事求是地说,有些学生确实难以管教,不尊重老师,不按时完成作业,不遵守课堂纪律,把老师的批评教育当成耳旁风,甚至顶撞、侮辱老师,老师常常无计可施。对这样的学生,批评教育太轻,起不到什么效果,处分又太重,惩戒是比较合适的管束方式。惩戒能让犯错学生付出一定代价,认识到错误的性质和后果,比之批评教育,惩戒的约束力、震慑力更强,能够丰富老师的教育手段,增强老师的教育权威,提高老师的教育管理效率。用好教育惩戒权,能让学生们长记性,倒逼学生自律,恪守规则底线,有助于学生的健康成长,有助于维护教学秩序。
然而,惩戒与体罚容易混淆,按照教育法律,体罚学生或变相体罚学生是被禁止的,另外,惩戒也不能违反其他领域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出现过激不当的言论和行为。那么,哪些惩戒是合理的、可行的,哪些惩戒又是不当甚或违法的呢?教师在日常教学管理过程中该怎样选择教育惩戒的种类,该怎样拿捏教育惩戒的尺度呢?显然,仅仅原则笼统地赋予学校或老师教育惩戒权是远远不够的,立法部门、政府或教育部门应该制定实施教育惩戒的细则,拿出教育惩戒权的“黑白清单”,即明确列出学校或老师针对学生的不同犯错情形可以对症实施的具体惩戒方式及标准,明确禁止采取的惩戒措施,明确学校、老师和学生的权利、义务。这样,教育惩戒这把“戒尺”就有了准确的刻度,就更具可操作性,老师的惩戒行为也能够更准确,更合理。(作者李英锋,系公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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